这样,是否可以避免因久拖未决造成的现场签证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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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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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中常遇到这种情况:现场签证因单价协商未果,拖到结算审核时方才补办,于是该类签证往往由于时过境迁难以追查,以及现场管理人员调整等原因无法查证其真实性,并引起纠纷或激发矛盾。
在寻找解决办法前,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签证审签方式的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审签时应签明责任事件、工程量及引起的造价变化。(这也是我们通常的处理方式)
做为全过程造价咨询方,须遵照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及施工合同中关于现场签证的约定进行审核,并为发包方定价提供专业判断和意见。如不签价,结算阶段产生纠纷,则承包商提请仲裁或诉讼时,内容不全的签证按争议处理,争议无约定时服从规定,即按定额处理,那么结果是不利于发包方的。
第二种,认为现场签证单签认只需明确责任及数量。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4条对现场签证的定义:“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即,从内容上讲,签证本身是就事实进行签认,并不包括定价。即便造价咨询方给出定价的专业建议及意见,但最终发承包双方能否尽快达成一致并不能确定,于是你来我往的“讨价还价”拉长了定价周期,签证中“量”的真实性也因签证不及时而受到影响。
此外,第9.14.2条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即,从时限来讲,“48小时”亦非能够满足发包方充分询价并与承包方定价的时长。
对比两种方式,关键区别在于签量的同时是否签价。量价同时签,则较易造成“久拖未决”的签证失实。那么,以下方式是否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
于现场针对需鉴证的工程量完成各方草签,做好责任事件及工程量(原始数据)的鉴证及签认,并将其作为正式签证的必要附件。
或将签证单的内容进行“量价分离”,即签证单分为签量和签价两份表单,先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就责任事件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定性,并同时就“量”是否属实的问题进行定量,之后再就价格执行相关定价程序,从而推进签证单办理的及时性,避免因久拖未决导致的签证失实问题。
附:2021年11月1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甚至取消了现场签证的相关内容。因此,未来现场签证的管控更需要发包方及咨询方自主思考,主动加强现场签证的规范化管理。